出版管理条例
本法于1997年1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0号公布。自1997年2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57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规定了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等。第二章规定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程序以及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变更、终止等一系列规定。第三章规定了出版物的内容应健康、真实,否则出版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对出版物的印刷或复制、发行作了严格的规定。第五章规定了国家对优秀、重点出版物给予保障与奖励。第六章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其应负的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这部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