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军犯吕桐闻丧哀痛释放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军犯吕桐闻丧哀痛释放案 军犯吕桐闻丧哀痛释放案本案发生于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案犯吕桐,因酒醉滋事,屡经伊母陈氏教训不改,又出言顶撞,被其母呈送发遣广西。后吕桐在配所闻母丧,实有哀痛迫切情状,是否应依“犯亲已故,闻丧哀痛,准予核释”之例予以释放?广西巡抚以该犯系屡次触忤干犯,情节较重,与奏定章程不符为由,认为不应准其释回。刑部援引前此议定之“触忤之犯,如业经呈送到官,责惩后不知悛改,复经触犯之犯,虽系闻丧哀痛,拟以不准释放;若不听教训,虽有屡次违反情节,而该犯祖父母父母并未送官亲告,嗣又触犯,被亲呈送发遣者,一经闻丧哀痛,即准照例奏请释放”的规定,认为吕桐虽屡次违犯教令,其母并未亲告,与前述规定中曾亲送官责惩者有别,既然吕桐确实闻丧哀痛,悲切出自至诚,“似应准其照例释放”,遂推翻了广西巡抚原判意见,准予释放吕桐结案。 ☚ 金铭馆呈递封章案 挟嫌剜瞎人眼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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