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我国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基本法规。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自1986年起施行。并附有《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该条例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以十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至40%的所得税。同时,还对减、免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税方法以及违章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