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共23条。主要内容:(1)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宣传宪法、法规、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和居民有关的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等6项。(3)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原则,以及干部产生的程序和工作方法。 (4)参加居民委员会的对象,和居民会议的组成、职责、活动形式。(5)居民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来源。 (6)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本法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