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共10条。“条例”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纳税人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该种税因纳税人所在地行政级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固定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开征该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 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