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军事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军内刑事案件。也称军事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军事法院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刑法第145条第1款公然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179条第1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182条第1款虐待案;以及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21条虐待俘虏案。不需要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是指有明确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事实明显、因果关系清楚,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没有必要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刑法第134条第1款中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第157条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第180条中的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第181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183条遗弃案;以及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15条遗弃伤员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