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三十二字方针又称“三十二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方针之简称。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上,中国代表团首次提出。后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被接受为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在该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得以明确规定,并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之第三条中确定为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基本方针。对中国早期环境保护工作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失之口号式与运动化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