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再竞卖”。拍卖中标人未支付价金而丧失买得权时,对被拍卖物再度进行的拍卖。实行再拍卖时,原拍卖中标人不能参加。再拍卖的出价低于原中标价时,原拍卖中标人须承担不足部分的价款。
再拍卖
在拍卖过程中,有的标的物并非一次拍卖就可以拍定,通常又要将初次拍卖未拍定的标的物移交第二次拍卖活动,有的甚至还要进行第三次乃至多次拍卖。或拍卖的拍定人不按时支付定金、价款和费用的,拍卖人得解除拍卖合同,将原拍卖标的物再行拍卖。相对于第一次拍卖而言,第二次拍卖及其以上的拍卖称作再拍卖。再拍卖的程序虽有时间长、手续繁琐的缺点,但在公平合理的交易上却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出卖人的意愿,故一些特殊的价值贵重的标的物拍卖,若一次拍卖不能拍定,仍需采取再拍卖的措施,直至拍定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