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鲁豫行署女子继承问题的决定
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所属冀鲁豫行署于1945年5月31日公布《关于女子继承等问题的决定》。主要规定:
❶遗产继承,女子与男子有平等权利。唯中国一般社会情形多系男子与父母同财共居,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因而在遗产分配时,应按各该家庭情况,参照男女双方在家庭中所尽义务与所享受之待遇,具体研究其分配比例,不应一律平均,以符合男女真正平等的精神。如女子夫家较富,女子自愿抛弃继承权,政府亦不加干涉。
❷配偶双方之遗产,有相互继承权。有子女者与子女共同继承,无子女者,由一方全部继承。如男方死亡时,其家庭尚未实施继承析产者,其寡妇与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即寡妇可代替其丈夫继承其公婆的遗产,子女代替其父继承其祖父母的遗产)。
❸女子出嫁后,对其夫家之财产,确定其与男子有共同管理之权利。
❹寡妇再嫁时,如无子女,其在男家所继承之财产,准按具体情况带去一部或全部。有子女者,在男家继承之财产及其个人财产,均应留一部给其子女;如其子女随走,得将其财产全部带走。
❺寡妇再嫁时,如在男家及娘家均未取得继承财产者,得要求男方给一部妆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