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1987年4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并自同日起实行。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国发[1987]12号文《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精神,压缩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更好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规定共16条,主要内容有:国务院决定1987年对单位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50亿元,对个人发行5亿元;债券由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发行,期限为3年,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单位购买的年息6%,个人购买的年息10.5%,一律不计复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购买的,从1987年7月1日开始计息,个人购买的,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后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单位购买的发给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的发给债券,面额为50元和100元两种;对单位发行的可以抵押,不准转让;对个人发行的可以转让、继承;不能作为货币进入流通;对单位发行采取分配任务的办法,对个人采取自愿认购的办法。对国家分配的购买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期如数完成;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以及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的任务,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分配落实。各单位只能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债券,不得挪用上缴财政税利和银行贷款购买。本债券对单位自1987年4月1日开始发行,单位交款时间为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原则上一次交清。一次交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两次交,但要在6月底前全数交清。对个人从1987年第二季度起发行。本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原则上购买单位的开户行为代理发行行。对个人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对单位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由代理发行的专业银行及时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各地人民银行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对个人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由当地建设银行逐级上划建设银行总行,然后交存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转入建设银行帐户,作为“拨改贷”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为了做好本债券的发行与还本付息工作,财政部将根据发行数额按千分之二的比例拨付给银行推销经费;由建设银行对个人发行部分为千分之四。债券的设计、印制费等费用不在推销经费之内,由财政部负担;本债券发行过程中,由于“时间差”的原因,使用债券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发生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不影响重点项目续建工程进度,可由人民银行总行暂时垫款予以支持,具体贷款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办理。贷款管理办法另行下达。债券的认购任务必须按期完成,否则,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扣减相应的固定资产贷款;对伪造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者,依法惩处;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 银行代理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会计核算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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