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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十一项和平条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十一项和平条款

1946年1月2日新疆三区代表与国民党中央代表在迪化签订的和平协议。全称《中央政府代表与新疆暴动区域人民代表之间以和平方式解决武装冲突之条款》。条款正文11条和附文一,同年6月签署附文二。此条款签订后,成立了有三区代表参加的省联合政府。

十一项和平条款

全称《中央政府代表与新疆暴动区人民代表之间以和平方式解决武装冲突之条款》。为新疆国民党政府与新疆三区革命政府所签订的和平谈判条款。1946年1月2 日在迪化(今乌鲁木齐市)签订。同年6月6日又签订了附件的补充规定。主文十一条,规定了新疆各族人民有选举、宗教信仰、使用本民族文字教学、出版、集会、言论等自由;对税收、贸易、政府之组织和民族军队的组织等也作了规定。附件两项,主要关于新疆省府组织办法和三区革命部队重新改编问题。不久条款即被国民党政府破坏。

十一项和平条款

新疆三区革命政府与国民党政府签订的条款。全称“中央政府代表与新疆暴动区域之间以和平方式解决武装冲突之条款”。1944年,在新疆伊犁、塔城、阿尔泰各族人民掀起反对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武装斗争,取得一系列胜利,建立三区革命政府和民族军,并一直打到玛纳斯河,与国民党军相对峙。同时南疆也掀起反对国民党统治的武装斗争,占领塔什库尔干,建立了革命政权。国民党政府妄图依靠军事力量镇压三区革命的阴谋破产后,于1945年10月派代表张治中等与三区革命政府阿合买提江等,在迪化(今乌鲁木齐)举行和平谈判。谈判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5年10月17日至1946年1月2日,共78天,双方就改组新疆省政府和省政府的组织办法及一些重要施政纲领,达成初步协议,签订和平条款正文和附文一;第二阶段,从1946年4月5日至6月6日,共63天,就三区民族军的改编和驻地等问题,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和平条款之附文二。条款正文共11条,主要内容是:人民享有选举权,选出为人民所信任之行政官员;人民有宗教信仰、发展民族文化与艺术、出版、言论、集会、国内外贸易之自由;国家机关与司法机关之文书,以国文(汉文)与维文并用,小学和中学使用本族文字施教,大学并用国文与维文施教;政府规定之税率,应视人民力量而定,负担之数额以不妨碍人民之生活与经济发展为标准;省政府委员扩充为25人,其中10名由中央派定,15名由各区保荐,中央任命;准予组织民族军队;事件解决10天内相互开释所拘捕人士,并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歧视。附文一主要是对正文第9条,即政府组织办法之补充,规定各区保荐的15位委员,三区可保荐6名,其中,包括副主席、副秘书长各一人。附文二主要是对和平条款第10条关于事变区域内之军队改编问题的补充。由于国民党政府蓄意破坏,和平条款未能很好执行。

十一项和平条款

十一项和平条款

抗日战争胜利后,毛泽东亲赴重庆,同国民党蒋介石进行谈判。1945年9月3日,中共中央代表周恩来、王若飞向国民党提交了“中共谈话要点”,主要内容有十一条,因此称 “十一项和平条款”。内容为: (1) 确定和平建国方针,以和平、团结、民主为统一的基础,实行三民主义;(2) 拥护蒋介石的领导地位;(3) 承认各党各派的合法地位;(4) 承认解放区政权及抗日军队; (5) 严惩汉奸,解散伪军; (6) 重划受降地区;(7) 停止一切武装冲突;(8) 结束党治,实行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党派平等合作; (9) 政治民主化的途径有:召开党派协商会议,省县自治,解放区解决办法及实施善后紧急救济;(10) 军队国家化的必要办法是:公平合理整编全国军队,中共军队改编为16军48个师; (11) 党派平等,并释放政治犯、保障各项自由、取消特务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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