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谱之争案
此案发生于1918年。浙江省衢县赵甲,先嫁钱乙为妻,一年多后生女丙。后钱乙病故,赵甲带女儿转嫁给孙丁为妻。不久孙丁因家境贫寒而休妻,最后赵甲又嫁给钱戊,生己、庚二人。钱戊和钱乙是同宗无服的叔侄。本年(1918年)该族修族谱,族人辛等不认赵甲为钱戊之妻,禁止其己、庚二子入族谱。于是赵甲向县署提起诉讼。此案在初审中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大理院判例中有禁止同宗相互间婚姻的明文,今赵甲既嫁钱乙生有女丙,又嫁钱戊生有己、庚。钱戊与赵甲结婚,是娶同宗无服的亲戚,为现行法律所禁止,故不能认为是正式婚姻。己、庚二人也就很难认为是亲子。另一种认为,赵甲中间已改嫁孙丁为妻。与钱乙情断义绝。无夫妇关系了。钱戊再娶赵甲为妻,其实就是娶孙丁之休妻。故不能以娶同宗之妇论,己、庚二子应认为钱戊之亲子。两种说法各占其理,地方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均未敢擅断。最后,由大理院作出如下解释:“娶为妻子者,如果是亲属休出的妻妾,或已改嫁的亲属之妻妾,为法律所不允,统应离异。据此,钱戊娶赵甲不是有效婚姻。如果族谱没有准许其载入的惯例,族人自然可以拒绝她入谱。但是己、庚二人不能说不是钱戊的孩子,故不应拒绝入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