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干部制度
干部分别由中央、各地区、各部门的党委或党组织负责管理,一切干部的任免、提拔、调动、审查及干部路线、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都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由主管的党组织批准的制度。
党管干部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条件和重要内容,是我们党正确处理党政关系的新方针。以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是造成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种种弊端的主要因素。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理顺各种组织间的关系并使它制度化,而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党管干部制度的建立和逐渐完善。这就理顺了党政的关系,实行了党政分开。党政分开并不是共产党要不要领导、要不要执政的问题,而是如何领导和执政的问题。党政分开也不是党政分工,党政分工主要是指党组织与行政组织之间在工作任务上的不同,解决的是领导范围划分的问题。党政分开则是指党组织与行政组织在职能上的不同,解决的是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的分开问题。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面、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通过领导干部来使党的政治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分部、分级管理。分部,是指按照工作需要,将全体干部分成若干类,在中央工作的需要下,由中央及各部、各级党委分别管理; 分级是指凡属担负全国各个方面重要职务的干部,均由中央管理,其他干部,则由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分工管理。各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对于党政机关,一般要管下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则主要根据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来确定管理范围。有的单位领导由中央管理; 有的由中央一级部门或地方党委分级管理; 有的上级主管部门只管重要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一般可由企业、事业单位党委自行管理。对有重大贡献的知名科学家、技术专家、艺术家、作家、教授、运动员等,一部分由中央管理,其余的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在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中,凡属互相交叉管理的,即同时有两级或三级党委管理的,均由最上一级党委主管,下级党委要从考察、考核、培养、教育、审查等方面协助管理,并可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提出建议,但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由最上一级党委决定。
1984年,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央决定改革干部管理体制,本着“管少、管好、管活” 的原则,适当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主要领导干部的新体制。1986年邓小平同志重申:“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思想理论、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并最终导致了党管干部制度的确立和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