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共6章26条。主要内容有:
❶股票发行企业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企业。新建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股份企业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可以用本股份企业商品性物质资料,物权折价认购。非股份企业,在核定原有资产、划分成股、订立章程,依法登记注册后,可以成为股份企业。股份企业依照盈利情况分红。企业分配方式,可以只分红,不付息,也可以既分红又付息。只分红不付息的,每年分红金额最高线应控制在相当于单位或个人一年定期存款利息的二点八倍以内;既分红又付息的,视盈利情况决定分红不分红,但股息无论盈亏与否,都应按章程规定的利率在税前支付。股息率不得高于当年末单位或个人一年定期存款的利率。股票都应当记名,不能退股,可以继承、转让,或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股票不准作为变相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❷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债券发行额度,不得超过发行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六十。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单位或个人同期限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三十。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还本前需要融通资金时,可在证券交易市场上转让、买卖或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向社会集资,其投向必须符合甘肃省经济建设的布局和发展方向,用于正当经营和生产,并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委托专业银行或投资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企业单位认购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只限于按国家规定自己有权使用支配的资金,不得动用应上交的利润、自有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和国家拨给的财政专款;事业单位只限于使用预算外资金。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是甘肃省社会集资的管理机关,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实行统一管理、限额控制、分级审批的办法。各专业银行受人民银行委托,有权对企业未按规定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予以制止,有权对集资企业的财务活动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的意见报当地人民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或违反本办法的,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发行股票、债券活动,有权通知开户银行在结算、现金、信贷等方面予以必要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