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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债权人代位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债权人代位权

又称“间接诉权”。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债务清清偿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债的保全手段。成立要件: (1) 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得对他人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2)债权人有因债务人不行使权利而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受偿的可能。(3)债务人于履行期限界满而未清偿债务。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法律效力的表现,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而不是代理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是为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证债权的实现,而非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就收取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得以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应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行使的非专属权和得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

债的保全中一项权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如甲公司欠银行20万元,到了清偿期限,甲公司无力偿还。同时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且也到了清偿期限,甲公司却不向乙公司主张清偿。此时的银行即甲公司的债权人,有权代替甲公司直接向法院请求乙公司偿还其欠甲公司的债务,并有权将乙公司所还款项收回,作为甲公司的清偿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 (1) 属法定权利。代位权是由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权利,不需要债的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只要债的关系产生,债权人即享有这一权利,并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 为债的对外效力的一种表现。依照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居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人的位置,代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可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自己债权实现的目的,居他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按照债的相对属性,债成立之后,只对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拘束,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法律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即赋予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3) 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尽管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位置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是债权人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与代理权不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须在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行使代位权: (1) 有两个合法债权的存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至少应有两个债权的存在,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没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即无“位”可代;没有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债权人也无从谈起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因此,无论是债权人的债权,还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一个债权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债权人的代位权都不能成立。(2) 债务人履行迟延。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限,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能依约受偿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发出履行通知,经催告后债务人仍不为履行的,才发生代位权行使的问题。如果履行期限未至,债务人是否履行还不清楚,不存在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的问题。(3) 债的内容须为财物给付,并须为非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如果债务的内容是劳务提供或者为不作为,即使债务人怠于行使,也不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是专属于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如监护权、亲属权这样的人身性质的权利,扶养、创作这样的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因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等,都是不能由他人享有的,不能作为代位权的客体。(4)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在其债权行使上有懈怠行为,即债务人在应行使、也能行使债权的情况下而不行使。应行使,是指债的履行期限届至,债权人就应当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在有的债权不及时行使将有丧失、消灭之危险的,债权人更应当积极主张权利。能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行使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已受破产宣告,其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本人都不能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也不可能代位行使。(5) 债务人对其债权的怠于行使造成了债权人债权的无法实现。债务人对其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既不请求对方履行义务,也不以诉讼、仲裁方式主张其权利,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是使自己没有其他财产偿还债务,损害了自己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以下称为次债务人),即以原告身份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行使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请求的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审理之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受领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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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 (1) 必须是债权人为保全自己债权的实现,才能行使代位权;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3) 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4) 债权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并申明自己行使的是一种代位权而不是自己的债权; (5)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对自己为给付,只能请求第三人对债务人为给付; (6)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只能是债权、物权等财产权利,属于债务人人身性质的权利 (如继承权) 不得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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