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间国际私法上自然人住所的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Domicile of Natural Person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979年4月23日至5月8日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举行的美洲国家第二届国际私法特别会议上通过的8个公约之一。共14条。其主要内容是:(1)自然人住所的确定顺序。自然人的住所应根据不同情况,依下列指定顺序予以确定: ❶其惯常住所所在地; ❷其主营业所所在地; ❸在无上述所在地的情况下,其单纯居所地; ❹在无单纯居所地的情况下,其人所在的地方。(2)无行为能力人住所、婚姻住所、外交代表住所的确定。无行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为住所,但在被其代理人抛弃时除外。在此种情况下,继续保持其以前的住所;婚姻住所为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的处所,但配偶各自依《公约》规定方式确定其住所的权利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外交代表的住所应为其在派遗国领土内的最后住所。为政府雇佣或委派而暂时居住国外的自然人的住所应为其在指派国内的住所。(3)住所抵触的解决,在两个缔约国内均有住所的人,应认为在其居所所在的缔约国内有住所;如果在两国均有居所,则以其现在所在地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