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率计征
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征税。新中国成立之初,面临的是一个国民党遗留下来的生产遭到破坏、经济陷于混乱的烂摊子。为了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的根本好转,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采取了坚决的步骤和强有力的措施,其中之一是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经济恢复所需现金的最大来源。1950年1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了使税收工作完全符合于《共同纲领》关于税收政策的规定,即“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人民政府有步骤地采取了调整税收的措施。主要是在农业税方面:一、只向主要农产品征税;二、为照顾农村经济情况,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当减轻农业税,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不许提高或降低;三、农业税应以通常产量为固定标准;四、农村中的交易税要规定一个恰当的起征点。在工商税方面:一、继续执行工轻于商和日用必需品轻于奢侈品的征税政策;二、征收不得超过应征的税率;三、简化税目;四、减轻盐税,以便利广大消费者;五、统一计税方法和估价方法;六、根据各地工商业发展及会计制度的差别状况,工商税分为三种方法依照税率征收;七、各大城市设立税务复议委员会,复议有关税额及处罚事项。陈云曾针对税收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强调指出,收税一定要按照税率办事,税额要符合于税率;税目不宜太多,手续不宜太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