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笔录仲裁庭通过对仲裁案件的调查和审理,由承办人员在评议仲裁案件时所作的记录。仲裁笔录是仲裁庭或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作出最后裁决的主要依据。参加对仲裁案件进行评议的仲裁人员必须对评议的详细经过、评议结果等准确无误地记载下来。仲裁笔录应当记明:对仲裁案件参加评议的人员;仲裁案件评议的时间和地点;被评议仲裁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等。仲裁笔录记载的评议内容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主要问题,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调查结果,责任的担负和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条例,评议不同意见及最后表决意见等。最后,由参加评议仲裁案件的人员签名、盖章。仲裁笔录对当事人、代理人保密,不允许查阅。 仲裁笔录仲裁庭开庭时,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作出的,说明仲裁庭开庭审理全过程和全部内容的记录或录音。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作出公正裁决的依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