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行使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期望的法律效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做到: (1) 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处理代理事务。按照代理制度,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被代理人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都是独立进行的;代理人所为行为的后果,无论是对被代理人有利还是不利,都要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应当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像处理自己事务那样为被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2) 亲自实施代理行为。法定代理是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的代理,法律规定的法定代理人多是与被代理人具有血缘、收养等身份关系的人,其中的信赖自不待言。委托代理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选定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也以彼此的信任为基础。因此,代理人应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在没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转委托。(3) 合理、妥善地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既是代理人的权利,也是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当积极、妥善、合法并勤勉地行使代理权。基于诚信原则,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当忠诚、守信,对代理事务的有关情况及结果应承担及时报告义务,对在代理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有关秘密要承担保密义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理职责,滥用代理权,利用代理权进行违法活动的,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