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人民代表制法英国议会通过的改革选举制度的法律。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1948年颁布,1969年修正。集中了过去颁布的选举立法的规定,统一了参加地方选举和全国选举的选民资格。规定不列颠公民或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以上,取得投票资格之日为某一选区的居民,且法律上没有限制其选举权,在官方选举登记簿上登记的,都具有选举议会议员的资格。规定下院议员由单选区选出,即每一个选区选出1名议员。年满21岁以上的英国公民,有选区的2名选民提名和8名选民同意,可登记为该选区下院议员候选人。贵族、教会的牧师、罗马天主教的神父、法官、高级文官、正规武装部队和警察部队的成员及在企业中担任由政府指定的董事等,没有候选下院议员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