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英国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为保障国家利益优先于地方利益,中央政府必须对地方政府实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 制定条例和规章。通过法律的授权,中央政府或部长制定条例和规章,为地方政府履行职责规定统一的标准,或应当遵守的程序和方式。(2) 批准单行条例、计划和命令。地方政府制定的单行条例、计划和命令必须呈报有关的部门批准。(3) 发布指示和通令。指示用于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某种行为,通令用于说明中央在某方面的政策、法律解释,或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某方面的情况。(4) 视察和公开调查。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某些事务派视察员视察,视察员向中央报告地方政府执行的情况。某些地方政府的事务,中央主管部门按法律规定进行公开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作出决定。(5) 人事控制。地方政府某些官员的任免须经中央同意。(6) 财政控制。地方政府的某些财政收支需经中央政府批准。(7) 向法院申诉和代执行。地方政府不执行某项职务时,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命令要求地方政府执行,如拒绝时,可要求法院通过特权令强迫地方政府履行法定的义务。某些情况下中央政府可代执行,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