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的。它是把历史上群众自发的民间调解传统真正继承过来,变为自觉的、有组织、有领导的人民调解。
新中国成立后,天津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3月15日制定了《天津市调解仲裁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解程序暂行规定》,对调解组织的设置、调解范围、原则等做了规定。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这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之后,市、区法院抽调干部参加全市街道整顿工作,建立了街、乡镇调解委员会297个。
1957年以后,人民调解工作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把调解组织改为调处委员会,当成负有处理违法行为的机构,直到1960年才又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1962年10月13日,天津市制定了《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草案),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较大的发展。正当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之际,又遭到十年浩劫的影响,调解工作被说成是“阶级调和的工具”,调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73年以后,人民调解工作又得到恢复和发展,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内容,重新得到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1979年天津市及各区县司法局相继恢复建立,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据此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人民调解工作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截止1995年底,全市共有调解组织7 901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3 952个,占总数的50%;有调解人员17.35万人,其中农村有调解人员4.32万人,普遍建立了村委会、村民小组、调解员三级调解网络。据统计,自1984—1995年,全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39.3万余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 300余件,防止非正常死亡3 000多人,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