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乍得共和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乍得共和国宪法1962年4月14日国民议会通过,同年4月16日总统签署颁布生效,后多次修改,共14章99条。因政局动荡,没有得到切实执行;1975年4月被废除,后被1982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和国基本法取代。主要内容: (1) 乍得是总统内阁制的共和政体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政教分离、三权分立。(2) 国民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采行一院制,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每届任期5年;有权制定法律,批准预算,选举总统,监督政府工作等。1975年4月发生军人政变后,国民议会被解散,乍得迄今无议会。(3) 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军队最高统帅,有权颁布法令和政令,根据部长会议决议任命高级军职和文职人员,召集部长会议,宣布戒严或紧急状态,决定赦免,派遣和接受使节,批准条约等。部长会议即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统、总统任命的各部长组成,有权负责执行国家对内、外政策,制定和实施各项法令、政令和规定,管理内政、国防、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事务。由于政变迭起,各派纷争,1979年始,乍得设民族团结过渡政府。(5) 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刑事法院和地方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是宪法监督机关,有权对签订的国际条约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进行合宪性审查,协助总统行使赦免权、建立高级司法机构;1975年被撤销。1976年10月设国家安全法院。(6) 公民不分出身、阶级和部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人身、财产、居住、言论、结社、游行、宗教信仰、年满20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7) 修改宪法的提议须由总统和议员提出,获3/4议员的通过;宪法修正案须经4/5多数议员的通过,才得有效。 乍得共和国宪法第一部宪法于1962年4月14日通过,由首任总统托姆巴巴耶于同年4月16日签署颁布。后经多次修改,由原来的14章89条增加到99条。宪法规定,乍得是一个统一、不可分割和拥有主权的共和国。实行政教分离,三权分立。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或公民投票行使主权。公民不分出身、阶级和部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年满20岁,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的乍得男女公民有选举权。所有公民必须纳税,并有根据其财力承受公共负担的义务。总统由公民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七年。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统帅。总统认为必要时可解散议会。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实行国民议会一院制,其主要职权是: 制定法律,通过预算,选举总统,监督政府活动。每届议员任期5年。部长会议由总统主持,部长对总统负责。部长会议讨论国家大政方针、法案、政令和条例等。政府须向议会派驻代表。最高法院是宪法监察机关,负责检查国际条约和承担的国际义务是否符合宪法、修改宪法的动议只能由总统和议员提出,须获得四分之三议员通过才予审议。宪法修正案须经五分之四多数议员赞成,才能通过。1975年4月马卢姆执政后废除该宪法,制定了临时宪法和基本法又被废除。乍得迄今没有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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