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既判力生效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判决确定时发生既判力,即法院在该确定判决内对于该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作出之判断,为以后规范该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基准,此后,当事人不可就该事项再行起诉; 法院亦不得做出与此相矛盾的判断。但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可变性,确定判决是法院就一定时点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所作的判断。法院虽然在该时点确定了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但可因其后的新事由,而改变目前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究竟以哪一个时点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既判力发生的基准呢?通说认为,确定判决的既判力,原则上应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为基准。因为就该时点的权利义务关系,判决原则上应以当事人的言词辩论为基础,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前,当事人在原则上可以随时提出诉讼证据。起诉后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情形如有变动,也可提出诉讼证据,反映于判决内容中,故将既判力的基准时点定于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以前,不大妥当。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在该时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否已经确定,故将该时点定为既判力的基准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