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第三次信用贷款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国民党政府接受苏联信用贷款而于1939年6月13日双方代表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共11条。主要内容有: 苏联政府给中国政府贷款5000万美元,以借中国政府向苏联政府购买其工业品及设备,年息三厘 ,以十年为限;中国全权代表为孙科,苏联全权代表为米高扬;苏联支付工业品及设备按每批商品及设备供应当日市价之美元(按黄金计算) 计算;中国提供的商品及原料在苏联边境交货;双方政府任命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解决该协定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本息自1942年7月1日起,十年内还清。利息本金皆由国民政府运往苏联销售的农矿产品结价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