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指一国商品的进出口须事先取得许可证的制度。进出口许可证是政府批准商品进出口的证明文件,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发放。我国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经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凭证进出口的货物,都必须事先申请领取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中国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已有数十年历史。根据1950年12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 《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1951年5月起,由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后改为对外贸易部)对所有进出口商品全面实行许可证管理。1956年后,中国的对外贸易全部由外贸部所属国营企业经营,各外贸公司以外贸部下达货单为进出口货物的依据,此期进出口许可证基本失去作用。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原先由外贸部下达货单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外贸易管理的要求,于是从1980年10月起,中国重新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以保证进出口贸易有秩序地进行。国家规定对外经济贸易部是代表国是家统一管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可授权各级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该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本地区或辖区内某些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国别、单位、数量 (或重量)、单价、总值、运输方式、贸易方式、支付方式等方面。申领许可证必须在订、发货以前报执行机关。领取许可证后方能办理对外订货和发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