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防体制Zhongguo guofang tizhidefense system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权限划分和管理制度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国防领导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根据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9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宪法》、《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员会共同领导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工作。”
1994年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协调全国国防动员工作,并设国防动员综合办公室,下设人民武装动员、国家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和交通战备工作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实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预备役和民兵、人民武装警察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其指挥权属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