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1989年6月9日发布。其主要内容有:企业内部集资(指企业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企业内部集资用于流动资金的,可按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定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集资所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交存开户的金融机构,不得坐支;企业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只能在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内进行,其额度应纳入企业内部集资规模内,期限可与承包期一致。承包风险抵押金集资应采取发行抵押金券的方式,所筹资金应专户存储,一般不得挪用。如确属需要,只能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企业内部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不得公开上市转让。企业应在内部指定专门机构,办理内部转让事宜;企业在国务院国发[1989]12号文件下发前搞的内部集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补办登记手续。如不符合规定,要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企业以及在国务院国发[1989]12号文件下发后仍违反规定擅自搞内部集资的企业,除责令其限期退集资款外,可区别不同情况处以集资总额50%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上缴国库;对企业内部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由当地人民银行委托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负责。人民银行要定期进行检查;有价证券发行统计月报增设第八项“企业内部集资”,各地人民银行应按月将企业内部集资的情况填入表中,上报总行。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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