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以古代中国从战国至清二千多年发展形成的法律体系和仿效这一法律体系而制定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因其沿革清晰、特点鲜明,被世界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国封建制法律起源于战国时魏国李悝编著的《法经》,以后历代相袭又不断发展。受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于公元七世纪的唐律,特别是《永徽律疏》,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视为典范,具有承上启下作用并为中国毗邻国家如越南和明治维新前之日本等国所采用。形成为中华法系。特点: (1) 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2) 维护封建伦理,确认 “家训”、“宗规”等家族法规; (3) 皇权至上,皇帝是国家立法与司法的枢纽;(4)维护封建等级特权,良、贱同罪异罚; (5) 诸法合体,行政兼理司法。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封建法律逐渐解体,形成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影响已渐衰落。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废除了旧的政治法律制度,另外,毗邻国家的政治制度也都不同于封建主义时期,故中华法系已成为历史概念。 中华法系 005 中华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亦称中国法系。指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各国法律的统称。中国的封建法律由战国至清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中国封建制法律源于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相李悝编的《法经》,以后历代相继承袭和不断发展。公元7世纪的唐律,特别是永徽律及其律疏,史称《永徽律疏》(后改称《唐律疏议》),在封建制法发展史上起到承先启后的作用,其体系为宋、元、明、清各代法律承袭和发展。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法系才开始解体。中华法系的特征: ❶中国封建法律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深刻影响,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法、礼结合。《论语·为政》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最早表达了儒家以礼辅刑的思想。后荀况主张“隆礼尚法”之说,为封建社会礼法糅合的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法制的强烈影响。反映了儒法结合的“礼(德)主刑辅”和“出礼入刑”,是封建统治者一贯遵循的法制原则。礼还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调整着亲属、婚姻、继承各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 ❷在法的形式上,民、刑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以诸法合体的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从《法经》起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然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 ❸家族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家庭是人类社会的细胞组织,在封建时代又是承担国家赋税、徭役和兵役的基本单位。中国奴隶制的法律便已确认家长拥有统治族属成员的无上权力,所谓“天无二日,国无二君,家无二尊”。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儒家的纲常伦理思想发展成一套三纲五常学说,并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封建四权——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统治。故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则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封建法律中关于“不孝”、“恶逆”、“不睦”、“内乱”等罪,都以违背伦常而加重其刑。法律还赋予家长支配家内财产权和对卑幼的惩罚权。 ❹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公元前2世纪秦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封建王朝以后,皇帝便居于国家首脑地位。皇帝受命于天,是最高的立法者。皇帝发布的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体沿着螺旋上升的轨迹,不断地强化。皇帝不仅拥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甚至整个国家都被看作是他个人的私产。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是以皇帝个人名义发布的,即所谓“钦定”。 ❺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 “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名列八议的人,非奉旨推问,一律不得拘提审理。 ❻在法律内容上以义务为本位,重刑轻民,用刑罚手段调整各种关系。在封建制时代,中国的一些毗邻国家也采用中国封建制法。如越南、朝鲜、明治维新以前的日本等。 ☚ 当代中国法制 中国法学概况 ☛ 000030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