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合作基金
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授信时交纳的存款保证金。中小企业以其存款为担保,作为取得授信的保证。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信用地位一般较差,不能象大企业一样,通过发行股票和公司债的形式,在资金市场上筹措资金,他们生产或经营所需的资金除部分自筹外,主要依靠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加之中小企业借款额小,笔数多,办理起来比较麻烦,对金融机构来说,中小企业不是理想的客户。出于信用风险和处理贷款事务所需的费用支出考虑,金融机构应向受信人收取较高的利息,否则收益将不抵成本。对中小企业来说, 自己比大企业收益少,支付不起过高的利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授受双方利用预交贷款风险保证金的手段减少和避免信用风险,建立合作基金进行融资的办法应运而生。
合作基金的资金来源是中小企业的公积金。交纳的数量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❶自有资金占受信人全部流动资金的比例。自有资金所占的比重越大,企业资金的来源就越稳定,贷款的风险就小,交纳的信用保证金也就越少。
❷贷款与自有资金的比例。贷款额超过自有资金时,一旦贷款发生风险,信用不能清偿,企业将资不抵债。授信人在企业申请贷款额超过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必须向受信人或其连带责任者收取较高数额的保证金。这种授受关系常见于高科技开发、新产品试制试销等风险较大的投资行为。中小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用于新产品开发,不少国家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成长,打破大企业对市场的垄断,在金融性融资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优惠条件。如日本的相互银行,允许贷给中小企业的款项超过企业的自有资金,但前提条件是受信人必须交存授信人与贷款成比例的合作基金。一般来说,贷款额超过自有资金越多,信用风险越大,保证金的数额越高。
❸贷款期限长短。一般来说,贷款期限越长,市场和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将越难预测,越容易导致信用风险,授信人收取的合作基金越多。
合作基金的所有权归受信人。受信人与金融机构中止信贷关系时,金融机构一次性退还全部合作基金。合作基金的管理权归金融机构,专户存储,视同企业存款,这部分资金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的形式贷放,其利息收入扣除合理的流通费用以后,全部用于弥补风险贷款的损失。
贷款发生风险后,受信人首先变卖自己的商品、财产和有价证券,弥补贷款损失,余下的缺口,由发生风险的受信人交存的合作基金先行支付,不足的部合以全部合作基金的存款利息支付。
合作基金旨在使授受双方分担信用风险。对金融机构来说,合作基金加强了贷款的安全性,扩大了资金来源,稳定了一部分存款,贷款的风险性促使授信人注重贷款审查,加强信贷管理。对受信人(中小企业)来说,通过交纳少量的风险保证金,筹集到生产和经营所需的资金,可以扩大再生产,促使企业讲求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