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导条约》Zhongdao TiaoyueINF Treaty
美、苏两国领导人于1987年12月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消除中程、中短程导弹的条约,1988年6月1日正式生效。
该条约涉及“中程(1000~5500km)和“中短程”(500~1000km)陆地发射的弹道导弹和陆地发射的巡航导弹。消除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曾规定在条约生效后三年内完成。条约由前言和17个条款组成,它还包括一项关于导弹系统消除程序的议定书,一项关于视察的议定书和一份有关双方中程和中短程导弹的位置、数量和性能数据的谅解备忘录。
美苏在条约的前言中宣称,条约所规定的措施将有利于减少爆发战争的危险。双方的基本义务是保证消除其中程和中短程导弹及其发射器、所有辅助结构和设备。有关核查的条款是条约最值得注意的方面。该条约以双方以前商定的核查安排为基础,增加了一些新的重要方式,从而包括了形成一个相当可靠的核查制度所必须的各项原则。因此,商定的核查三要素由下述方面组成:现场视察;因提出质疑而进行视察和使用各国的核查技术。条约还建立了一个特别核查委员会,解决有关遵守所承担义务情况的问题,商定改进条约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必要措施。
该条约是核武器问世以来第一项消除而不是限制这类武器的条约,它对进一步推进军备控制和裁军进程以及美苏两国关系的缓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核裁军的角度来说,《中导条约》具有不彻底性,因为它只规定销毁运载工具,而没有涉及销毁核弹头的问题。苏联解体后,该条约的原则对现美俄核大国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