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辅导准则”
1967年9月14日,由台湾当局 “行政院” 公布,1968年7月8日修订。全文共35条,包括总则、辅导范围、技术辅导、经营管理辅导、市场推广辅导、财务辅导、合作组织之促成及附则部分。制定准则旨在加速经济发展,积极辅导中小企业健全经营,以提高其生产力,拓展销售市场,增加就业机会。准则规定中小企业包括:(1) 常雇员工在100人以内或资产总值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经依法登记的制造业及加工业为主要辅导对象。(2) 常雇员工在50人以内或全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经依法登记的商业、运输业或其他服务业为次要辅导对象。(3) 凡规模过小,在经济发展上无辅导价值的企业,不予辅导。(4) 中小企业辅导成长后如已超过辅导范围者,俟原有辅导工作结束时,不继续辅导。该准则还规定对下列企业予以优先辅导:(1) 对从事外销业务或有外销潜力的企业。(2) 其产品足以代替进口、减少输入的企业。(3) 公、民营企业的卫星工厂。(4) 可增加较多就业机会的企业。(5)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产制新产品经确认具有发展前途的企业。(6) 列入军需工业动员体系内的中小企业。(7) 其他为台湾经济计划所鼓励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