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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Natural Protection Ord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44条。本条例中所称的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目的是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条例规定了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然保护区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省(区、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了违反本条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的条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67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 指出,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该 《条例》。国家采取有利于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条例》 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除依照 《条例》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条例除强调不得进入核心区外,还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也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条例》 还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害,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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