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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定证据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定证据制度

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法律对各种证据预先机械地规定其证明效力,不允许法官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它盛行于欧洲大陆16-18世纪封建中央君主专制时期,19世纪中叶德国、奥地利、俄国还存在着它的影响。法定证据制度把各种证据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多一半完全的,少一半完全的,几个不完全的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完全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自白,对方承认的书面证据。两位可靠人的证明,犯罪现场勘验的结果,专门知识人员的证明等。不完全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在法庭外的供认和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讯问邻里时所得被告个人情况;间接证据;被告人宣誓的无罪辩护等。如两个合法证人证言彼此矛盾时,男子优于女子,显贵人优于普通人,僧侣优于俗人,学者优于非学者。书证原本优于副本。通过拷问而取得的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自白是最好的证据,但被告人提出证明其无罪的书证没有证据力。法律对证明某些犯罪的证据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如强奸罪的证据必须具备:
❶切实证明确有强暴行为;
❷证人证明被奸人呼救;
❸她身上或被告人身上或两人身上显出血迹、青斑、撕破衣服;
❹被奸人立刻或当日提出控告。英国及东方各封建国家没有实行上述典型的法定证据制度,中国古代也没有规定。欧洲中世纪的法定证据制度对加强当时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封建割据的审判权,限制法官专断,根除神判是有历史意义的。但它追求形式真实,是不科学的。18、 1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崩溃,法定证据制度被法官自由心证原则所代替。

法定证据制度

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欧洲大陆国家16至18世纪盛行的一种证据制度。基本特征是: 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办案时不得对证据的真实程度和证明力进行分析评断,只能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地计算和评价本案的证据,只要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即可据以确定案件事实。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证据分类,把证据分为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不完全的证据又分为不太完全的、多一半完全的和少一半完全的。一个完全证据即可确定被告人有罪。几个不完全证据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法定证据制度把被告人口供作为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刑讯便成为法定的取证手段。法定证据制度是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限制地方封建主擅长诉讼而创设的统一的司法体系相适应的,有利于防止运用证据方面的混乱状态,其中一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适用证据的经验。但法定证据制度是将审理某些案件中运用证据的局部经验当作运用证据的普遍规律,把某些证据形式上的表面现象作为评断该类证据证明力的标准,并将其作为死板的规则,限制了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运用证据的能动性,违背了人类认识的规律性。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

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法律对各种证据预先机械地规定其证明效力,不允许法官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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