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定证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定证据又称“形式证据”。16—18世纪流行于欧洲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一种证据制度。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取舍,均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评断、采用证据,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这种证据制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擅断,但具有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不利于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和选用证据,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法定证据 法定证据亦称“形式证据”。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其取舍及其证明力,法官不能以个人的法律意识和理智予以改变。是封建中央集权制建立和发展的产物。最早确立于1532年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的《加洛林纳刑法典》,盛行于16世纪至18世纪欧洲封建君主专制时代。法定证据分为两大类: (1)完全证据,指可以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定具有充分的证明力,如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认,被称为“证据之王”。(2)不完全证据,指不能作为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被告人在法庭外的供认。不完全证据因其不完全的程度不同,证明力的大小也不同。依法定证据的理论,几个不完全的证据加起来才能构成一个完全证据。如被告人在法庭外的供认,加上一个证人的证言,就是一个完全证据。如果几个证人证言不一致,则依多数人一致的证言为准。对人数等同的证人证言,男子的优于女子的,显贵的优于平民的,僧侣的优于世俗人的,有学识的优于无学识的。再如书证的证明力,法律规定原本证明力大于副本; 公家文书证明力大于私人文书。资产阶级在其取得政权后,为反对封建君主专制,以自由心证原则取代了法定证据。中国古代也有某些法定证据的表现,如关于证人证言,唐律规定,在不许拷问被告人迫使其招供的情况下,“皆据公证定罪”。《唐律疏议》解释: “称众者,三人以上证明其事,始合定罪”。仅有二人证实,不能定罪; 如有五个证人,“若三人证实,二人证虚”也不能定罪。法定除某些严重犯罪亲属相为隐,不得作证。此外,唐律还规定,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有重病的人不得作证。法定证据的大弊在于并非每个证据都符合案件实际,而法官判断案件又必须受法律约束,因而法官的学识和经验不能发挥作用,认定案件的事实易发生不真实的情况,真实的事实又有不被确认的情形。 ☚ 法纪检察 法庭纪律 ☛ 法定证据legal evi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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