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伦理战国中后期重要的道德思潮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人。在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上,注重功利,贬斥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慎到认为,“家富则疏族聚,家贫则兄弟离。非不相爱,利不相容也”(《慎子·逸文》),“人莫不自为也”(《慎子·因循》)。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民生则计利”(《商君书·算地》)。因而道德不能维系社会生活的秩序,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主张依靠法治。商鞅说:“礼乐,淫佚之征也;慈让,过之母也”(《商君书·说民》)。韩非认为“仁义丧国”,“慈惠乱政”。主张贵法不贵德,商鞅说:“任其力而不任其德。”(《商君书·错法》)“不贵义而贵法”(《商君书·画策》)。韩非提出“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认为不是道德而是法律才能够维护人的伦常关系。商鞅指出, “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商君书·画策》)。只有法律才能使人仁,“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商君书·说民》)。在法理学上基于人性自为自私的人情理论,提出去私立公的立法精神。慎到认为法的功用在于止私,“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慎子·威德》)。韩非指出:“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韩非子·诡使》)。立法的目的在于实现有秩序的伦常生活,完成道德所不能取得的调节社会伦常关系的作用。商鞅说:“吾以杀刑之反于德”(《商君书·开塞》)。法家反对儒家只强调人的道德方面的自律,而主张用法律的他律等外在强制手段实现人际间的和谐关系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法家却由偏重于法律的社会作用而否定道德作用,并提出“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则是片面的、错误的。法家伦理思想对后世也有很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