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以及丧失正常生理能力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发生,不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意思所决定,而是以监护权为基础,由法律规定。即法定代理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监护权而产生的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处于相同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法定代理权由于被代理人成年、解除监护、代理人丧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
法律规定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法定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法律所规定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当监护关系消灭时,法定诉讼代理权随之消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 (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者已经完全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2)根据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法定代理权,因收养关系或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3)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因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4)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5) 诉讼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