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机关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的制度。1985年8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中规定了审计制度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 审计机关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务院设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审计工作;1986年开始,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设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署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直接对审计署负责,并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以及进行专案审计、重要项目审计和制定有关审计的规章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