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的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行政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统称共同诉讼人。构成条件: (1)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 引起行政案件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同一或者同样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的行政诉讼因成立的不同条件可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行政诉讼。共同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主体合并的一种形式,它有利于简化行政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或同样的事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