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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共同管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共同管辖

对同一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发生共同管辖的原因有二:(1)主体因素构成的共同管辖,即在一般地域管辖中,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内,各该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2)客体因素构成的共同管辖,即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诉讼标的所在地跨越或者分散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并非几个法院共同受理同一诉讼,而是它们对同一诉讼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见〔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管辖权的角度看,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都有管辖权;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对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告有权选择其一作为管辖法院。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选择管辖是共同管辖的落实和补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属于共同管辖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确定共同管辖,不仅对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范围作了合理的划分,而且便于当事人起诉和应诉,还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避免法院之间对案件相互推诿,拖延诉讼。同时,也可以防止对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共同管辖

法院管辖制度的一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因诉讼主体和客体的原因而产生,如几个共同被告居住在不同法院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跨越几个法院辖区; 在行政诉讼中,可因不动产在几个法院辖区而产生; 在刑事诉讼中,可因犯罪人犯罪行为跨越几个地区或几个犯罪人居住在不同的法院辖区而产生。为防止几个共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管理一个案件,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都规定,采用选择管辖的办法解决 (见“选择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共同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法对同一案件享有管辖权。因一人在几个法院辖区内犯罪或侵权行为地跨几个法院的辖区等原因而发生。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共同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也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中共同管辖的案件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受理。参见“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

几个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均有管辖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几个不同地区犯罪,或者数名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共同犯罪,即发生共同管辖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共同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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