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行为的界定与处罚《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客观方面。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从税收意义上讲就是要有共同实施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等违法行为。 第二、主观方面。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故意。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共同犯罪。 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刑法规定按照违法者在实施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分为主犯和从犯两种。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对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