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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之一。于1986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该条例规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外交人员在我国享受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使馆馆舍、档案和文件、往来公文等不受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财产不受侵犯;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免纳捐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的内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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