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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规。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主席令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共33条,分为5章:一、总则;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监督检查;四、法律责任;五、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共5章33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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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同时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全文总共五章33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分别规定了立法的目的,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鼓励、支持全社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陈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中和广告宣传中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等内容。第三章监督检查。分别明确了监督检查部门的具体职权范围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经营者各种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说明了本法施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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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The Law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制定的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该法由四章32条组成。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制定该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其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过程中会出现正当的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造成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有关经营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经济法律之一。该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向市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众的商业道德、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5条至第15条,具体规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大多数为国际立法条例中所共有,只有个别行为是根据中国现实市场交易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规定的,如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因为这是利用一般消费者的投机、发财心理,作为推销商品,甚至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性很大。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推销商品。这实质上是禁止以贿赂手段推销商品。第三章监督检查,第16条至第19条,中国根据现实情况,未设立全国性的监督机构,而是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同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由有关部门管理的,仍由有关部门负责。因此,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统一领导和群众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章法律责任,根据中国的立法实践,并借鉴国外的经验,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规定了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三种责任:(1)受害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主管机关查处。侵害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数额为受害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害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2)主管机关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或影响,并根据情节给予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3)对于采取假冒、模仿、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推销商品,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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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gainst Competition by Inappropriate Means》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二章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11条,主要有六部分,包括: (1) 利用商标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损害竞争对手。(2) 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做引人误解的宣传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3) 利用价格排挤竞争对手。(4) 盗窃或故意泄露商业秘密及获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5) 以贿赂和有奖销售等手段,不正当招徕顾客,或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行搭售。(6) 利用经济优势或滥用政府职权,限制经营者正当经营活动及恶意串连排挤竞争对手。该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在许多方面都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其中最值得注意的规定有三条: (1) 经营者不得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当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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