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条例 该法是我国一部调整企业法人登记关系的行政法规,共十一章39条,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委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建立企业法人登记制度的目的,办理登记的企业法人所具备的条件。第二章规定了登记主管机关。第三章规定了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四章登记注册事项。第五章开业登记。第六章变更登记。第七章注销登记。第八章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第九章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等。该条例施行时,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该条例的公布实施,澄清了 《企业法》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了各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市场竞争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提供了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