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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主要内容: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3)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4)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5) 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条件、师资,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6) 违法及其制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对违反者,可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主要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校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岁入学。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学教育两个阶段。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以法律形式提出的我国施行义务教育的基本主张和要求,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法》共18条39款,规定:
❶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❷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❸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❹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行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❺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培养合格师资。

☚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2.4 教育思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6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以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施行。共18条。1986年6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3月1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教育法令。主要内容有: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还应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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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zhonghuarenmingonghe-guo yiwu jiaoyufa

简称“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1986年7月1日施行的一项在全国范围内有步骤地实行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全文共18条。《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禁止侮辱、殴打教师。同时,《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责令其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确定本地区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在教育方面制定的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它的颁布和贯彻执行,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 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将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和检查、督促、指导这项工作,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将在适当时候制订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公布以前,就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对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分地区、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师资、管理体制、考核与监督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1987年7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又颁发了《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1987年6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司法部又就当时存在的对《义务教育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的通知》,以推动《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   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zhonghuarenmin gongheguo yiwu jiaoyufa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十八号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措施,对于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情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义务教育法还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义务教育法还对师资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共18条。为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主要对义务教育的年限、步骤、方法、经费、师资以及妨碍义务教育实施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二条 ……。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 ……。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我国关于发展基础教育的法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8号公布。该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 制定该法的宗旨;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接受义务教育对象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划分; 义务教育的方式; 国家为确保义务教育的实行采取的各种措施;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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