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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般人格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的对称。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范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属于保护人格利益的一般概念。以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为其基本内容,其权利的范围广泛而且难以穷尽。这一内涵与外延都具有不确定特点的概念,实质上给了法官依据基本法的价值观念,在个案中确定法律是否应予保护的人格利益的自由裁量权。一般人格权作为法律概念,其产生比具体人格权要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的复苏与科学技术的发达,造成对人格权侵犯更趋容易,使人们发现民法中奉行的人格权法定原则及基于此原则的具体人格权立法的弊端,学者一致强调加强人格权的保护。经过努力,才在审判实务中以对具体人格权的解释的方法,通过判例确立了一般人格权概念。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的抽象及总和,其功能在于补充、创造、解释立法上具体人格权,以其自身的弹性与开放的特点,使法律在人格利益的保护上适应人类文化及社会生活的进步与发展。在我国,有较长一段时期没有明文使用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但其内容即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确认。如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保护的条款,也是其他立法保护人格利益的宪法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此处的保护“人格尊严”条款是我国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基本法依据。此外在有关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的保护立法中,也都有保护人格尊严的规定。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已将人身权的保护扩大到法定的具体人格权以外的一般人格利益。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中“其他人格利益”实质上就是指的一般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9条中规定的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即是指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是两类不同的权利。具体人格权是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以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姓名、名称、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则是主体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应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派生权,两者有着严格的界限,不可以互相代替。但因为一般人格权具有的高度概括的属性,内容上不可能列举穷尽,而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也不一定都清晰、具体、完整。一般人格权的规定,能够使法官在维护那些具体人格权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的时候,拥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以弥补具体人格权立法的不足,避免以往对于凡是能与受害人的名誉有联系的,不管其是具体人格权,还是一般人格权,都类推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处理,显得不伦不类,还容易使得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得不到应有追究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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