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空中运输协定
简称“中英航空协定”。1947年7月23日由中国国民党政府与英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并同时签订了附件。其主要内容为:两国在彼此领土间设立空军业务,一国所指定的航空组织在经营同意的业务时,对于另一国指定的航空组织的利益应予顾及; 一国对于从事的国际航空的飞机在进入或离开领土,或关于此飞机在其领土内经营及飞行的法律规章,应不分国籍,对于另一国的飞机也适用;对于飞机内乘客、航员或载货进入或离开领土的法律规定,双方都适用;如一方不遵守本协定规定的法律规章,或不履行本协定附件而给予的权利时,另一方有权停止或取消它所应有的权利; 在双方航空官厅间应进行经常的协商,以保持密切的合作;如双方发生争执,不能协商解决时,应交国际航空临时组织临时理事会或其接替组织提出咨询报告书,以获得解决; 本协定有效期四年,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在附表及换文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两国航空组织获准的经营路线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