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关于成立中国海关与香港政府收回关务协定之换文
1948年1月中国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与英国驻华大使施谤文互相发出照会,并签订了有关附件。主要内容为:两国政府同意成立中国海关与香港政府间关务,并对拟予运往中国货物的装运,规定了具体的限制办法;海关在香港境内自由指定地点,对于行将输往中国的货物,参与征收中国关税或预予估定税额,中国关税应在上述任何地点缴纳预予估定税额,悉由有关货物之出口商自行选择; 政府将训令港务长尽力协助海关,对于由香港开往中国境内任何港口之船只,拒绝其结关,但经海关与港务长双方所同意之港口表内所列之港口,不在此限;在本协定有效期间,中国海关税务司的人员 (以及在香港担任各部门事务之税务司) 应为英籍,并能为香港政府所接受。本换文又称 “关于防止香港与中国港口间走私协定之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