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克法案》(美国)Kelake Faan (Meiguo)Clark Bill,U.S.
1935年2月6日由美国国会上院议员克拉克向国会提出,后经军需工业特别委员会修改后,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陆续颁布实施。该法案由7个子法案组成:《战时资本发行委员会法案》、《战时资源管理法案》、《战时财产征用法案》、《海战保险局法案》、《战时贸易法案》、《战时兵役义务法案》和《战时金融公司法案》。各项法案规定了对战时资本的管制;战时各种资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如对生产的产品、粮食、原材料和劳务等交易活动中的价格和工资由总统裁定;物资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战争需要确定优先顺序;战时对所需财产征用,如规定在紧急状态下,总统认为必要时,可征用本国及其属地一切动产和不动产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和所有权,并指定有关部门实施征用;战时海上运输船舶与货物的保险;为保证战争需要而制定的战时贸易或进出口管制;为保证战时资金而制定的金融公司董事制及战时兵员动员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时限、经济补偿与处罚等。其颁布实施对于战时美国经济快速实现由平时向战时转换,起到了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