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权能大陆法民法对所有权内容的一般性概括。学理上认为包括所有权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方面。所有权积极权能指所有人依法对其物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法律可能性,又称为所有权支配权能。大陆法各国民法对此类权能的概括不尽相同。有学说认为:所有权是某种总括权利,其(积极)权能不过是对所有人对物一般支配力的概括性描述,它并没有穷尽所有人支配物的其他可能性;亦有学说认为: 民法典对所有权权能的概括反映了大陆法演绎适用的基本要求,它既要考虑到各项权能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又要考虑到各项权能与传统民法中其他制度 (如占有制度)相谐调。所有权消极权能指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干涉,以实现对物支配意志的法律可能性,又称为所有权的请求权能,包括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等多种(参见“物上请求权”)。有学说认为:所有权的请求权不应视为独立的权能,而应视为所有权支配的机能或作用。 所有权权能 所有权权能所有权的作用,或者是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这四项权能是财产所有人为实现所有权的权益对其财产可能行使的四种支配行为,反映出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或者说是所有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 财产所有权 占有权 ☛ 00000736 |